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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

时间:2024-12-13 20:01:48
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

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

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相关机构人士透露,目前行业已经准备好相应的系统,并已完成多轮测试,测试环境一直可用。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

  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1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点

1、自由度高

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官方解释的就是个人自愿参加的。它是国家即将建立的一个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参与,国家在后面为个人兜底。如果你觉得自己的退休生活需要更高的经济支持,可以参与这样一项国家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2、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养老金制度会建立一个个人专属的账户,并存入官方管理,国家财政给予税收优惠。国家也是本着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提出这样一项新的福利制度,所以国家财政为其兜底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虽然具体的细则仍未公布,但是财政部已经明确说明会从税收上给予支持。所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点之一就是享受税收优惠。

3、实现专款专用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参与后,存入养老金账户的钱,是必须等到退休年龄才能领取的。由于个人养老金账户开始领取期限的固定性,不像其它的养老储备有被中途挪用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款专用。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含义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官方解释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制定的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以外的.第三层次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国家财政给予税收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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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业内并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

该制度最早是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是,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在中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导由企业自主发展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保险金制度,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为推进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20年01月,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对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作出部署,将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产品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将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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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知情人士透露,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可能为12000元。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相关机构人士透露,目前行业已经准备好相应的系统,并已完成多轮测试,测试环境一直可用。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养老年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在人身保险中的占比只有2%左右,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占GDP的比重不到1%。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仍需改善,保险行业自身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

对此,周延礼建议,多措并举推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规范发展。

一是要更加重视第三支柱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发展第三支柱,能够增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有效衔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利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难以覆盖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问题。

在顶层设计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也有利于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民众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等限制,开展更为有效的长期养老金积累,有效增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明确第三支柱发展定位。立足国情,着眼于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应当与第一、二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协同发展,在覆盖人群、优惠政策、资金管理、资金领取等方面紧密衔接,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水平。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考虑到一般金融产品不具备风险保障和长期领取功能,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要作出专门安排,建议借鉴美国第三支柱发展经验,明确商业养老保险是具有长期保障功能的特殊养老金融产品,可以学习借鉴401K模式,单列一类并给予较高税延额度,比如,明确给予个人2000元额度仅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同时,在税延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相关部门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税收递延政策扩大到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选择。

四是深化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发展。第一,加快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服务标准,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管理有效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精准服务养老需要,推出金融保险产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体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初心和使命。

第二,调动多元主体资本参与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养老群体所需要的长期养老保险业务。随着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将逐渐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养老保险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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